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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对方转移财产咨询信赖推荐「广州合拓」公顷和亩换算
2024-03-09 02:58  浏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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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不按时付抚养费支付巨额违约金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但法z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降低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按时付费用的赔偿违约金20万,终法z院认为违约金太高,降至2万。

判z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审确定李某1支付违约金2万元是否正确,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20万元,李某1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训等费用,存在违约行为,但离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李某1一审时也提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金过高的辩解,原审根据陈某未举证证明其因违约导致损失等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李某1支付违约金2万元,系原审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该自由裁量处于合理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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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内财产协议有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道德层面内容,则大概率无效。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婚前所有的某房屋,产权人由男方变更为男、女双方(后双方实际按上述约定变更了产权)。若今后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自愿放弃某房屋的产权份额:1、、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2、与男方擅自分居;3、若男方不存在点情形,而女方提出离婚的。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z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由于双方经常争吵,且女方多次要求房产加名,故男方为挽救婚姻,同意在涉案某房屋产权上加上女方名字,并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然而之后双方又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某房屋产权应归男方所有。

女方认为:双方发生矛盾,过错在男方。现女方同意离婚,但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严重限制了女方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协议,故要求对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分割。

法z院判定:双方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涉及对女方人身权利的部分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鉴于该房屋来源于男方婚前,考虑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等因素,酌情认定男方享有涉案某房屋净值85%的权益份额,女方享有15%的权益份额。该房屋可归男方所有,结合上述比例及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由男方给付女方相应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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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房产加了名就能分一半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可能按出资额分配,如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则法官会按加名的原因和对家庭贡献的大小酌情分割。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就发生效力。所以,婚前房产经过产权变更,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离婚,法z院会根据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并非夫妻双方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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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先后签了几份离婚协议哪份为准?

律师解答: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

一般在民z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z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z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力优于民z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z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z政局备案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z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z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之前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z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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