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实施安排: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认证实施:6.1型式试验:6.1.1型式试验方案: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给定实验室。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任意一种方式或上述方式的任意组合。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可被接受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型式试验项目为本规则第2条中相应标准适用的强制性条款。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给定的实验室完成。3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初始工厂检查是对工厂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祝的审查。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